
黑龙江省慈善总会日常新闻媒体采访及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省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总会)宣传工作,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提升总会整体宣传的层次和水平,实现宣传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让宣传工作更好地为总会科学发展和文化建设服务,树立总会品牌形象,现结合总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总会宣传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紧密围绕总会业务工作,服务于总会发展大局。坚持团结稳定、价值引导、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通过全面、客观、准确、及时的宣传报道,充分发挥对内凝心聚力、振奋精神的作用,对外展示和塑造总会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总会知名度,增进总会与服务对象的沟通,增强总会社会影响力和感召力,为实现总会发展战略目标服务。
第三条 总会新闻宣传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管理、广播影视管理、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和总会有关保密规定,严防失实报道等不良事件发生。
第四条 总会新闻宣传工作坚持“归口管理,统一发布,把握尺度”的原则,由总会党支部统一领导,外联宣传部归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
第五条 外联宣传部负责管理新闻媒体对总会的采访工作,受理和协调媒体的采访要求;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一般不直接受理新闻媒体的采访申请。省慈善总会设立新闻发言人为总会秘书长,由秘书长负责接受一切形式的采访,原则上其他人不接受采访。
第六条 各新闻媒体的工作人员来我总会采访或拍摄,需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到总会外联宣传部登记备案。
第七条 外联宣传部负责核实新闻媒体工作人员的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了解工作意图和工作范围,做好新闻媒体采访登记备案并联系安排协助采访相关人员。
第八条 接待采访处理原则:
1 新闻媒体申请采访总会领导或向总会领导约稿,外联宣传部根据采访要求拟写采访提纲,报经总会领导本人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采访内容需经被采访领导本人和总会主要领导审核后方可刊载。
2 新闻媒体申请采访总会有关职能部门,外联宣传部根据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报总会分管领导和总会主要领导同意后,联系有关职能部门安排采访事宜。对于有利于总会形象的宣传采访,在不影响职能部门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职能部门负责人或被采访人同意,可以接受采访。
3 职能部门收到采访要求后,应当尽快提供所需资料或协调落实被采访人员和采访时间,并对是否需要核稿提出要求。对确实无法安排的采访要求,应当及时反馈外联宣传部,以便与媒体沟通,调整采访计划。一般情况下,不通过电话接受媒体的采访。
4 单位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接受国(境)外新闻媒体的采访(包括电话采访)。如确有采访必要,必须事先将预备采访的媒体、内容、时间、方式等有关情况报送外事办,经外事办审查同意后,报外联宣传部核准、备案,未尽事宜,由外联宣传部依据本制度及有关规定视情作出安排。
黑龙江省慈善总会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