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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修正草案)拟明确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需经民政部门指定
来源:本站原创 |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23-12-25 | 浏览次数:2560 

来源:澎湃新闻


      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臧铁伟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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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将于12月25日至29日在京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正草案)》拟提交审议。


01
明确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需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


      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2023年10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对慈善法修订草案和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


      臧铁伟介绍,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二是,针对实践中慈善募捐活动存在的问题,完善有关募捐成本以及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规定,引导慈善组织规范开展募捐活动。三是,严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加禁止相关责任人员一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规定。四是,明确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需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促进平台规范有序发展。 


      据介绍,前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在中国人大网共收到670人提出的1114条意见,另外收到来信10封。社会公众主要就规范合作公开募捐活动、加强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监管以及完善促进措施、加大表彰力度等,提出了意见建议。


      臧铁伟表示,法工委各基层立法联系点积极组织意见征询活动,人大代表、基层群众和联系点工作人员踊跃参与,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好建议。比如,天津小白楼联系点工作人员一边走街串巷,征询社区群众关于慈善法修正草案的意见,一边走访社区视障患者和社会求助、优抚对象,深入了解当前实践中慈善工作存在的问题,向法工委递交了他们提出的意见建议。山东黄岛联系点不仅通过“导航进站、智链万家”系统在线上征集意见,还实地调研走访、召开多次座谈会,与市民群众、人大代表、区民政局和区残联等部门进行交流,对法律草案条款逐条梳理研究,共征集建议82条。部分意见已吸收到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当中。


02
严格慈善组织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个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发起众筹、募集捐款的问题备受关注。“现行慈善法规定,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为个人在一定范围内求助、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臧铁伟表示,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网络求助现象不断增多,超出了社区、单位等特定范围。相关网络服务平台呈现规模化发展,在帮助大病患者筹集医疗费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乱象,引发公众质疑和负面舆情,对整个行业的公信力甚至慈善事业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各方面普遍认为亟须在法律中对相关活动作进一步规范。


      臧铁伟说,此次慈善法修改,统筹考虑各方面意见,在附则中专门增加一条,对个人求助行为及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作出规定,一方面要求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另一方面明确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同时,考虑到有关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具体规定,涉及求助及服务的各个环节,难以在附则中作出全面细致的规定,草案授权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及各自职责制定具体规则,对求助信息发布和查验、平台服务、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促进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健康规范发展。 


      与此同时,慈善法修正草案对于提高慈善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加强慈善组织监管等方面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提高慈善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是促进慈善事业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此次慈善法修改的重要内容。”臧铁伟表示,草案从积极引导慈善组织健康发展的角度,进一步完善了有关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等方面的规定。一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签订书面协议,在募捐方案中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并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二是,要求公开募捐活动或者慈善项目结束三个月内详细公开募捐、项目实施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三是,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四是,明确慈善组织应当遵循募捐成本最必要原则,将慈善财产充分、高效运用于慈善活动,向民政部门报告募捐成本情况并向社会公开。此外,还进一步严格慈善组织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