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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区慈善基金设立运行指引(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25-02-21 | 浏览次数: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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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民发〔2024〕42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区慈善基金设立运行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各县市区民政局:

推进社区慈善基金建设,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要求,是促进慈善资源下沉社区并充分发掘社区慈善资源的重要抓手,是推动村(居)民就近就便参与慈善活动的重要路径,是践行慈善惠民生、暖民心,助力解决特殊困难群体和村(居)民急难愁盼问题,实现处处有善、时时可善、人人慈善、共享慈善的重要渠道。

为促进我省社区慈善的发展,加强对社区慈善基金设立和管理的指导,省民政厅制发了《湖南省社区慈善基金设立运行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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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31


湖南省社区慈善基金设立运行指引(试行)

前  言
推进城乡社区慈善基金建设,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践行新修改慈善法要求,是促进慈善资源下沉社区并充分发掘社区慈善资源的重要抓手,是推动村(居)民就近就便参与慈善活动的重要路径,是践行慈善惠民生、暖民心,助力解决特殊困难群体和村(居)民急难愁盼问题,实现处处有善、时时可善、人人慈善、共享慈善的重要渠道。
为促进社区慈善发展,加强对社区慈善基金设立运行指导,在长沙市率先对社区慈善基金设立积极探索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241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本试行指引。


第一章  社区慈善基金的概念
第一条 设立目的
社区慈善基金是指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托慈善组织设立运行的、用于支持特定社区(村)(以下统称为社区)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专项基金。
社区慈善基金运行以社区为阵地,发动社区群众、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等力量,充分运用慈善资源,弘扬慈善文化,规范社区慈善活动,推动社区慈善在困难帮扶、儿童关爱、养老服务、应急救援、社区治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有效助力第三次分配和共同富裕。
第二条 基金性质

社区慈善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基金的收支(资金+物资)应当全部纳入所依托的慈善组织账户统一管理,不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社区慈善基金不再设子基金。

第二章  社区慈善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 设立方式
社区慈善基金一般由乡镇(街道)或社区发起,也可由乡镇(街道)或社区倡导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发起,优先依托本地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设立。乡镇(街道)或社区与慈善组织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基金设立的目的、使用方式、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条件和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处理等事项。
第四条 命名规范
社区慈善基金原则上以慈善组织全称+XX乡镇(街道)慈善基金慈善组织全称+XX社区慈善基金进行命名,特殊情况需冠名的,可依据相关规定在慈善基金前进行冠名。社区慈善基金使用时要带有慈善组织全称的规范名称。
第五条 设立流程
(一)社区慈善基金发起方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社会组织、居民个人等多元主体。发起方以所在乡镇(街道)或社区的名义向慈善组织提交社区慈善基金申请报告(附件1)、登记表(附件2)、承诺书(附件3)、管委会成员名单(附件4)等资料。
(二)慈善组织收到社区慈善基金申请资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要求的向发起方出具同意社区慈善基金成立的答复(附件5)。

(三)发起方与慈善组织签订社区慈善基金合作协议,协议应明确基金名称、资金来源、账户、用途、期限、基金终止及清算等事项(附件6)。

第三章  社区慈善基金的管理
第六条 基金管理
(一)社区慈善基金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基金的决策机构,可由主要捐赠人、慈善组织工作人员、乡镇(街道)或基层民政服务站工作人员、社区两委、辖区企业代表和居民骨干等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不得领取报酬。
(二)管委会一般设置主任、副主任、财务专员、委员等职务。主任、副主任由发起方与慈善组织协商确定,财务专员原则由慈善组织工作人员担任。
(三)管委会成员发生变更的,须召开管委会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后,形成会议纪要,报慈善组织备案。
(四)社区慈善基金原则设立至少1名监督员,监督员从管委会成员以外,有影响力、服务能力的居民代表、村(居)工作人员、社会组织代表等中产生,并在社区进行公示。监督员列席管委会会议,监督管委会和社区慈善基金运行情况,发表监督意见并记录在册,遇到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报告设立本基金的慈善组织。
第七条 职责分工
(一)设立社区慈善基金的慈善组织主要职责:
1.制定社区慈善基金管理制度(附件7);
2.对社区慈善基金进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确保社区慈善基金的收支全部纳入慈善组织账户;
3.根据社区实际需求,策划实施公开募捐项目,筹集资金注入社区慈善基金;
4.对社区慈善基金资助的慈善项目开展合法性、公益性、实效性论证,及时审核、拨付慈善资金;
5.对社区慈善资金的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管,监督社区慈善基金资助项目实施,并进行信息公示;
6.根据需要与捐赠人签订大额捐赠协议;
7.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
(二)管委会主要职责:
1.执行社区慈善基金管理制度;
2.做好社区慈善基金使用管理;
3.审核社区慈善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对项目合理性、科学性、公益性、有效性等进行论证,并申请项目资金;
4.对资助项目进行监督和效果评估;
5.做好社区慈善基金捐赠使用情况公示;
6.做好社区慈善基金使用管理的年度报告;
7.需要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基金章程
社区慈善基金设立后,应围绕基金资助项目、资金募集和使用、项目执行和社区慈善基金管理制度,制定社区慈善基金章程。章程可分为总则、设立、管理和使用、终止和撤销、附则等板块。总则一般包括设立宗旨、目的、业务范围等内容;设立包括命名、设立条件、启动资金、设立流程、发起方需要提交的资料、设立期限、到期后约定等;管理和使用包括管理委员会人员构成、主要职责、资金募集要求、资金使用要求、管理费比例、信息公开要求、风险防控等内容;终止和撤销条件包括终止或撤销后资金处理建议等;附则包括基金各方应该履行的职责、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办法制定时间等。
第九条 基金募捐
社区慈善基金不得独立开展慈善募捐,必须依托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募捐包括定向募捐和公开募捐。
(一)定向募捐是面向特定对象募捐款物的行为,如向管委会成员、特定个人或者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是面向不特定群体以公开的形式募捐款物的行为,如开展义卖、义演、义赛、互联网筹款等。
(二)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管委会应向慈善组织提交公募活动报备表(附件8),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要求,将募捐方案报送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备案通过后方可开展公募活动。
(三)捐赠方可向社区慈善基金进行款物捐赠,捐赠为物资的需填写物资捐赠意向书(附件9)并提供物资质量证明和公允价值佐证材料,管委会在接收物资后确定公允价值,慈善组织依法依规确定捐赠物资公允价值并向捐赠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附件10)。
第十条 业务范围
社区慈善基金应聚焦社区发展中居民普遍民生问题,原则在本乡镇(街道)、社区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主要业务范围为:
(一)为辖区内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困境儿童、高龄失能老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资金救助和物资帮助,通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支持志愿者为辖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帮助;
(二)资助社区环境治理、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等公益事业发展;
(三)改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支持辖区公益设施建设。
(四)资助乡村振兴慈善项目;
(五)资助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和社区慈善公益人才培养;
(六)开展慈善宣传,传播人人慈善的慈善理念;
(七)支持举办公益集市、义卖、义演、义拍等公开募捐慈善活动;
(八)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公益活动。
第十一条 基金项目
社区慈善基金一般在社区开展微项目,项目服务范围原则为本辖区,项目实施具体要求为:
(一)立足社区需求,针对社区问题制定项目计划。
(二)项目申报书应包含目标、周期、预算、执行计划、预计成效、风险防控措施等要素(附件11)。
(三)项目过程和财务状况需形成简报,每月进行公开公示(附件12)。
(四)项目定期进行总结评估(附件13)。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
管委会收到项目申报书后,召开管委会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形成会议纪要并填写资金申请函(附件14),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收到申报资料后,一般于7个工作日内审核(附件15),并拨付项目首期款。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
项目执行方须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进行实施,项目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项目执行方向管委会提交活动总结、活动简报、财务报告、财务票据及其他相关资料。管委会在审核上述资料无误后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审查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拨付尾款。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
设立社区慈善基金的慈善组织对基金进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社区慈善基金的收支全部纳入慈善组织账户。社区慈善基金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使用捐赠财产和列支管理成本,专款专用。在慈善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实施方案明确的使用范围使用捐赠款物,科学控制项目执行费用,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金使用效益。捐赠协议未约定的,管理成本不超过年度总支出的10%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
管委会每半年与慈善组织核对社区慈善基金收支情况,每年12月底前向慈善组织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慈善组织适时跟踪、回访,必要时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财务状况、项目开展情况以及信息公开等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

社区慈善基金资助的公益慈善项目,应定期通过社区公益空间信息公开栏、网络平台和媒体渠道进行公开公示,慈善组织应按照《慈善法》要求,做好信息公开。

第四章  社区慈善基金的整改和终止
第十七条 基金整改
社区慈善基金存在以下情形的,慈善组织可督促其进行整改:
(一)管委会成员变更后未及时办理备案登记的;
(二)社区慈善基金到期后未按要求办理续签手续的;
(三)管委会未按要求报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活动方案的;
(四)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社区慈善基金管理办法,给慈善组织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整改不到位的,慈善组织可终止社区慈善基金。
第十八条 基金终止
社区慈善基金有下列情形的,予以终止:
(一)社区慈善基金合作协议到期,双方约定不再续约的;
(二)一年内未开展慈善项目活动的;
(三)项目实施违反基金设立目的;
(四)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骗取或者侵占社区慈善基金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终止的情行。
第十九条 资产清算
社区慈善基金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发起方与慈善组织签订基金终止协议,由慈善组织和管委会共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可用于与本社区慈善基金宗旨相同或相近的其他公益慈善项目,也可由设立本社区慈善基金的慈善组织收回,用于开展与社区基金宗旨相近的公益慈善项目。对未按要求擅自处理、使用剩余资产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其他事项
本试行指引自2025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