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依法、高效、精准、公开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社会捐助工作,切实加强省慈善总会疫情防控募集款物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疫情防控社会捐助工作在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
小组和省民政厅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下依法依规开展。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捐赠款物是指由省慈善总会作为受
赠人接收社会各界用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有关资金和物资。省慈善总会不提取社会捐助款物的管理费。
第四条 疫情防控社会捐助分为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定向捐赠是指捐赠人已指定具体受益人,非定向捐赠是指捐赠人有捐赠意向但未指定具体受益人。捐赠款物使用要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专款专用,专物专用。
第五条 捐赠款物的主要受益人:
(一)省外疫情严重地区;
(二)本省参与疫情防控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
(三)黑龙江支援外省疫情严重地区医疗队;
(四)本省参与疫情防控的医务工作者(含疾控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及其他需要帮扶的人员;
(五)本省受疫情影响导致生活困难需要帮扶的患者;
(六)捐赠人指定的疫情帮扶项目;
(七)其他受疫情影响需要帮扶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属定向捐赠的物资,在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后,原则上由捐赠人直接发送受益人,捐赠人没支付运费的,由受益人支付。省慈善总会通知受益人收到捐赠物资后,及时向省慈善总会出具收取物资的正式收据等有效证明。省慈善总会向捐赠人出具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同时在网站进行公布。
第七条 属定向捐赠的资金,省慈善总会收到捐赠资金并办完捐赠及相关手续后,由省慈善总会向捐赠人出具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原则上在3天内按捐赠意愿拨付到受益人账户,同时在网站进行公布。
第八条 属非定向捐赠的,应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基础上,报请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和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非定向资金捐赠
1.报送受赠情况。省慈善总会接收非定向捐赠资金或累计达到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报请省民政厅并向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报备接收捐赠相关信息。
2.确定受益人。省民政厅报请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受益人及捐助金额。
3.拨付捐赠资金。省慈善总会根据确定的受益人及捐助金额,在3天内拨付至受益人帐户并通知受益人,同时在网站进行公布,注明每笔捐赠资金(含少于100万元且非定向捐赠人资金)使用情况。
(二)非定向物资捐赠
1.报送受赠情况。省慈善总会签订非定向捐赠物资折算金额达到或累计达到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由省民政厅向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报备接收捐赠相关信息。
2.确定受益人。省民政厅报请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受益人及捐助数量。
3.发放捐赠物资。省慈善总会根据确定的受益人及捐助数量,通知受益人并协助捐赠人3天内将物资发出至受益人。捐赠人没支付运费的,由受益人支付。
4.出具捐赠凭证。受益人收到捐赠物资后,及时向省慈善总会出具收取物资的正式收据等有效证明。由省慈善总会向捐赠人出具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同时在网站进行公布。
第九条 省慈善总会及时将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根据要求及时向省民政厅报送有关情况,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工作。
第十条 省慈善总会和受益人应依法依规做好捐赠款物账务处理和相关实物管理工作,设立会计科目独立核算。不得虚报、私分、挪用、截留或侵占受赠款物。
第十一条 省慈善总会督促受益人建立捐赠物资或使用捐赠资金购买的物资的发放和使用管理台账,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范项目档案管理,保留相关的服务记录、支出票据和原始凭证。
第十二条 省慈善总会应依法保障捐赠人查询捐赠款物具体流向的权利,并指导受益人无条件配合支持。
第十三条 接受省民政厅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省慈善总会和受益人接收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 捐赠人涉嫌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省慈善总会将线索移交税务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0年2月4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