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医疗机构、基层部门准确把握国家和我省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救治有关医疗保障政策,进一步做好政策落实工作,9日,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和省卫健委共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救治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消除新冠肺炎患者看病就医的思想顾虑,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患者个人不支付医疗费用。《通知》进一步明确全省新冠肺炎疫情患者医疗费用的范围,包括疫情期间确定为确诊、疑似患者前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在支付方式上,明确了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财政先行全额垫付,中央和省财政予以补助,患者个人不支付医疗费用。其中,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中央财政负担60%,省财政负担40%;疑似患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省财政负担80%。
异地就医患者不需办理备案手续。《通知》明确,无论是跨省异地就医患者还是省内异地就医患者均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和转诊手续。异地就医医保支付费用由各级医保部门先行垫付,疫情结束后按国家规定统一组织清算。
延长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缴费期。鉴于部分群众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参保缴费,《通知》明确,参加2020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缴费期可以延长至2020年5月31日,足额缴费后,按统筹地区相关规定享受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允许企业、灵活就业人员补办医疗保险缴费业务。《通知》规定,对受疫情影响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灵活就业人员,未能按时办理医疗保险缴费业务的,可延长至4月30日前完成补办补缴。延期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待遇享受。中断参保缴费人员需在二三月份办理续保缴费手续的,可延迟至4月份办理,在2020年4月30日前足额缴费后,视同连续缴费并按统筹地区相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作者:姜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