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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十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7-11-24 | 浏览次数:1651 

黑民函﹝2017﹞168号


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十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民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民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近日,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开展第十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民函〔2017〕210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做好“中华慈善奖”的推荐、审核、申报工作,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

1.开展“中华慈善奖”的评选和表彰,对于弘扬典型、激励先进,推动我省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抓紧落实,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最大限度地发现和推荐有突出事迹和典型示范作用的社会爱心人士、企业和项目等,鼓励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申报“中华慈善奖”,并认真进行审核,确保推荐和申报材料真实可靠。

2.“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不接受单位和个人自荐,所有黑龙江省拟参评奖项的企业、个人和项目单位均要通过黑龙江省民政厅评选工作组统一报送。黑龙江省民政厅评选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黑龙江省社会捐赠管理中心。请各市(地)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和全省性社会组织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本辖区内的申报材料,并将纸质材料、影音影像、捐赠票据等资料各两份加盖公章及一份电子版材料,于2017年12月18日前统一报送至黑龙江省社会捐赠管理中心外联宣传部,由省评选办公室审核、公示后,统一报送“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

3.各市(地)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和全省性社会组织在上报评选材料时,每个奖项推荐名额不超过3个,已经获得“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慈善楷模和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原则上不再上报,有特殊原因请说明;已经获得“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捐赠企业和捐赠个人,可重复参评。申报表格通过中国慈善联合会网站(www.charityalliance.org.cn)下载。

联系人:魏群昊、曹猛

联系电话:0451-53621021转2115

通信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10号金融大厦2115室

邮政编码:150001

电子邮箱:scszhwlb@126.com

黑龙江省民政厅  

2017年11月23日

 


民函〔2017〕210号


民政部关于开展第十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弘扬慈心为民、善举济世的传统美德,表彰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回报社会的慈行善举,鼓励、带动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扶贫济困等慈善活动,民政部决定组织开展第十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根据《“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和《第十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方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2015年以来在我国慈善活动特别是扶贫济困活动中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个人、单位、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

  本通知所称的慈善活动,应当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奖项设置

  第十届“中华慈善奖”共设置四类奖项:慈善楷模、慈善项目(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表彰名额共150个。其中:

  慈善楷模奖,表彰在我国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团体,表彰名额30个。

  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奖,表彰在我国慈善领域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表彰名额50个。

  捐赠企业奖,表彰在表彰周期内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企业,表彰名额40个(捐赠金额统计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数据)。

  捐赠个人奖,表彰在表彰周期内向我国境内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国(境)内外个人,表彰名额30个(捐赠金额统计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数据)。

  三、组织机构

  民政部组建第十届“中华慈善奖”评委会,由民政部门、有关党政部门、慈善行业组织、新闻媒体、教育科研等机构的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评委会办公室委托中国慈善联合会承担材料接收等事务性工作。

  四、推荐要求

  (一)“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接受推荐的范围。

  “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不接受单位和个人自荐,只接受以下推荐: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关于其行政区域内慈善楷模、慈善项目(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等的推荐。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的推荐名额不超过12个(每类奖项的具体名额不作限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推荐名额总数不超过8个(每类奖项的具体名额不作限制)。

  2.各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参评慈善项目(慈善信托)、慈善楷模等的推荐。

  (1)民政部直登直管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管理局作为业务联系司局的,由社会组织管理局向“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其他司局作为业务联系司局的,由相应司局向“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民政部直登直管的社会组织推荐总数不超过40个。

  (2)其他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不是民政部)的,由其业务主管单位进行推荐。原则上一个业务主管单位推荐不超过4个。

  3.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部级单位在职责和业务范围进行下列推荐:

  (1)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的推荐总数不超过30个;全国工商联关于民营企业的推荐总数不超过15个。

  (2)香港中联办关于香港企业、组织和个人参评“中华慈善奖”的推荐总数不超过10个;澳门中联办关于澳门企业、组织和个人参评“中华慈善奖”的推荐总数不超过4个。

  (3)其他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部级单位在职责和业务范围进行的推荐,原则上一家单位推荐4个。

  4.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参评慈善楷模等的推荐名额原则上不超过4名。军队和武警部队的参评单位和个人,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统一推荐,不向省级民政部门进行申报。

  (二)省级民政部门负责推荐的范围和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具体负责范围包括:

  1.在省级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参评捐赠企业、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的。

  2.在当地开展慈善活动的当地户籍或非当地户籍人员参评慈善楷模、捐赠个人、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的。

  3.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在省级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等参评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的。

  4.其他在当地开展慈善活动的单位参评“中华慈善奖”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应成立临时工作机构,负责其行政区域内“中华慈善奖”的申报、参评材料审核和初评工作,在征询工商、税务、海关、公安、安全、外事等相关部门意见后,进行7个自然日的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

  (三)申报形式和要求。

  1.有意参评“中华慈善奖”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省级民政部门的要求进行申报,或者向有关符合本通知条件的单位和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民政部门或有关单位和部门经过评选或审议后,方可向“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

  2.第十届“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接受推荐的起止时间为:2017年9月20日至2018年1月31日。各省级民政部门和有关推荐单位应当报送《关于推荐第十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须加盖公章,见附件1),并随附推荐对象的第十届“中华慈善奖”慈善楷模、慈善项目(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或捐赠个人申报表(见附件2-5)等有关材料,寄送至中国慈善联合会。同时,须登录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或中国慈善联合会网站(www.charityalliance.org.cn),通过第十届“中华慈善奖”申报系统填写相关材料,进行网上申报。附件2-5的申报表,网络填报的内容须与纸质材料一致,否则视为无效申报。

  3.参评“中华慈善奖”,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对慈善事业发展所作贡献的文字和影音材料。参评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应提供捐赠票据等证明。

  4.已经获得“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慈善楷模和慈善项目(慈善信托),一般不再参评。已经获得“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捐赠企业和捐赠个人,可重复参评。

  (四)参评个人奖项的要求。

  参评“中华慈善奖”的慈善楷模和捐赠个人奖项,一般要在其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情况要在申报材料中如实填写。

  五、评选程序

  (一)“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汇总各方推荐,进行形式审查后,形成“中华慈善奖”候选名单,由“中华慈善奖”评委会评委对候选名单进行评价。社会公众同时对候选名单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7个自然日。

  (二)“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根据评委评价和网络投票等情况,统筹考虑候选对象的地域分布、慈善领域和行业布局等因素,提出表彰入围名单。

  (三)“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将表彰入围名单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

  (四)“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将表彰入围名单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意见提交民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形成拟表彰名单。

  (五)“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将拟表彰名单在民政部官网进行为期7个自然日的社会公示。

  (六)拟表彰名单在社会公示期间,没有接到问题反映的,拟表彰名单即为表彰名单;在社会公示期间接到问题反映的,由民政部部长办公会审议决定表彰名单。

  六、评选基本标准和依据

  (一)慈善楷模奖,不以捐赠款物情况为主要依据,而以慈善行为和事迹的感召力和示范性等为主,如长期参与或从事慈善工作或志愿服务,事迹特别突出,有良好社会影响,尤其在2015年至2016年度有突出和感人的慈善事迹等。

  (二)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奖,将综合考虑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的实施时间、资金规模、慈善效益、社会影响及其示范性和推广性。

  (三)捐赠企业奖,将主要依据企业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企业参与慈善活动的年限、方式和效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员工参与慈善情况等。

  (四)捐赠个人奖,将主要依据个人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捐赠款物数额,参考个人参与慈善事业年限、社会评价、慈善方式创新等情况。

  七、表彰方式

  拟于2018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举行第十届“中华慈善奖”表彰活动。

  八、有关安排和要求

  (一)“中华慈善奖”作为我国慈善领域政府最高奖,是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中华慈善奖”的推荐工作,配备充足的工作力量,全面开展宣传和动员,挖掘先进典型,扩大活动影响,吸引各方参与,提高推荐质量。

  (二)省级民政部门是推荐其行政区域内候选对象的第一责任部门,在确定推荐候选对象的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别要做好社会公示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等工作,推荐的候选对象要经得起社会公众和历史的检验。其他推荐单位,要本着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核申报材料,严格把关、推荐。

  (三)各省级民政部门和各推荐单位,要重点推荐在扶贫济困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单位、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培树脱贫攻坚先进典型,助力脱贫攻坚战略。

  (四)参加“中华慈善奖”评选的单位和个人,填报参评材料或者在网络投票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不再允许该单位和个人参评“中华慈善奖”。“中华慈善奖”获得者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经民政部部长办公会议决定,对其已获奖项予以撤销。


  附件:


  1、关于推荐第十届“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

  2、第十届“中华慈善奖”慈善楷模申报表

  3、第十届“中华慈善奖”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申报表

  4、第十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企业申报表

  5、第十届“中华慈善奖”捐赠个人申报表


  民政部

  2017年9月1日“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孙卫东

  联系电话(兼传真):(010)58123164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联系人:郭芳

  联系电话:(010)58124070

  传真:(010)58124072

  电子邮箱:guofang2008@mca.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 王府世纪 301-2

  邮编:10006

  中国慈善联合会联系人:刘芊里

  联系电话:(010)83520910(总机)转8011

  传真:(010)83520445

  电子邮箱:zhcsj@charityalliance.org.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48号中彩大厦6层

  邮编:10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