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民政局:
当前,我省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动员引导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及各类慈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开展慈善捐赠工作,支持全省抗击疫情大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妥善接收慈善捐赠款物
全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当地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及各类慈善行业组织,依法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履行公开募捐方案备案,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按规定及时开具公益捐赠票据;要确保慈善行业组织严格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准确把握、及时响应疫情防控下的社会需求,精准组织开展慈善募捐活动。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捐赠款物的跟踪监督,确保慈善捐赠款物全部及时精准用于疫情防控,根据需要建立快速便捷的绿色分配通道,管好用好捐赠款物,防止捐赠款物积压。
二、严格落实监管责任,防范化解慈善捐赠违法违规行为
全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坚持“谁登记,谁管理,谁执法”的原则,加强对当地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和各类慈善行业组织的业务指导,对其开展的慈善活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及各类慈善行业组织要做好行业自律,不得私分、挪用、截留、侵占或者倒卖捐赠款物。疫情期间,除捐赠方明确约定,一律不得从疫情防控社会捐赠款物中提取管理费。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慈善款物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予以依法查处、严肃处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疫情期间当地各类慈善组织、红十字会等慈善行业组织接收分配使用的慈善捐赠款物情况要及时汇总上报。
三、依法推动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全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指导督促当地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及各类慈善行业组织,严格按照《慈善法》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相关规定,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https://cszg.mca.gov.cn/)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平台上及时公开发布疫情期间募捐款物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同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捐赠活动进行全程监督,要积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渠道,扩大疫情防控慈善捐赠工作的信息公开和正面舆论宣传,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焦点问题,广泛动员社会爱心力量参与慈善捐赠、助力疫情防控。
省民政厅业务联系电话:0451-82662190,82629770。
黑龙江省民政厅
2021年9月29日